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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測即評及發證報名方式

即測即評及發證報名方式:

        現場報名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30~16:00(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除外)
可由親友代為報名,不用本人親自報名,但請備妥報名人應備證件;有限制團體報名人數,團體報名以五人為上限。

        攜帶資料:

1.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份

2.         一吋(或二吋)照片2張

3.         報檢職類所需之資格證件影本一份

        備註:

1.         報名保母人員職類需檢附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或相關結業證書影本。

2.         報名照顧服務員需檢附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或相關結訓證書影本或縣市政府同意發證核備函及合格名冊(名冊

       加蓋縣市政府承辦人或縣市政府單位章戳)。

技術士技能檢定照顧服務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二)   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三)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四)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二學分及照顧服務員四十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二、前點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一)   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二)   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等科系所。

(三)   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幼老福利系、生活服務產業學系、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醫學社會暨健康照護等科系所。

(四)   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社會科教育學系等科系所。

(五)   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祉(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管理、銀髮產業管理、銀髮族活動管理、銀髮生活產業、老人護理暨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養生休閒管理、銀髮養生環境學、銀髮健康促進學、健康產業管理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學、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高齡健康促進、未來與樂活產業學、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健康照護管理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高齡照顧福祉、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高齡(福祉)服務、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醫務管理(學)、高齡服務、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高齡福祉事業管理、樂齡服務產業管理、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等科系所。

(六)   醫護衛類群: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口腔衛生學、口腔衛生與健康照護、視光等科系所。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註:如有新增相關科系於 109 年 7 月 1 日前於技檢中心網站公告。

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101年起適用)

一、年滿二十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取得下列證明之一者: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4.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三百六十小時;保母類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六小時。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畢業或同等學力;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如下:

(一)  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幼兒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教育)。

(二)  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心理(學)、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健康心理學;犯罪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

(三)  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健康事業管理。

(四)  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

(五)  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