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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引導五專畢業生投入就業職場展翅計畫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

(106年2月18日以臺教技(四)字第1060002355B號令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學以致用及提高就業率,引導學校建立完善就業輔導及媒合機制,並鼓勵學校積極引進社會資源,與企業共同培養產業所需人才,縮短學用落差,以促進經濟弱勢學生翻轉未來,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本部主管之國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並於一百零七學年度起擴大至設有五專部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時間︰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期限,函報申請計畫書;逾期申請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補助對象︰經學校甄選通過且與學校簽署就業意願書之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以下簡稱受補助學生)。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引進企業資源,提供受補助學生在校就學期間每月至少新臺幣六仟元之生活獎學金與畢業後正式職缺,並由本部補助就業獎學金;就業獎學金之金額同受補助學生當學期之學雜費金額,並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扣繳學雜費。已申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者或領有產學攜手專班計畫補助之學生,得就扣除學雜費減免或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二)學校應訂定甄選受補助學生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對象、申請方式、審核基準、程序、時間、親師宣導、就業輔導、就業媒合及就業追蹤等機制),上網公告,並積極向企業爭取,協助受補助學生獲得適當之就業待遇及福利。學校甄選受補助學生應以經濟弱勢學生與成績優異者為優先考量。
(三)受補助學生應依學校時程提出申請、配合就業輔導措施,並與學校簽署就業意願書。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二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二年;受補助就業獎學金未滿二年者,應按補助期間比例履行就業義務。具有兵役義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
(四)就業意願書應記載受補助學生姓名、科別、受領補助款起迄時間、就業年限、違反約定喪失受領補助款之權利、償還補助款之條件與核計基準、就業期限、保證人負連帶責任及簽約日期等相關事項。
(五)學校應妥善保存受補助學生名冊、就業意願書及相關文件,並負責追繳學生償還之補助款。
六、受補助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受領就業獎學金,並償還已受領之就業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學校實訪查證,由學校報本部核定者,得免償還已受領之補助款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一)因轉學、轉科且經學校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計畫或放棄、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二)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致喪失參與計畫之資格。
(三)畢業後一年內未就業。
受補助學生畢業後連續就業未滿受補助年限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償還補助款;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七、受補助學生於就學期間因故辦理轉學,得向原學校申請輔導銜接至轉入學校繼續參與計畫,並由轉入學校通報本部。
八、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學校函報申請計畫書之內容完整性、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九、審查項目︰學校訂定甄選受補助學生之相關規定、就業輔導、就業媒合、就業追蹤及企業生活獎學金額度等項目。
十、受補助學生依學校訂定之規定向學校申請就業獎學金,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由學校備文摯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二份,於每學期報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十一、績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受補助學生名冊、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部存參。
(二)執行成效良好學校,本部得予獎勵;對於優秀企業,本部得頒發獎狀。
十二、受補助學生經查有偽造、不實情事或未履行就業意願書,學校應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及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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