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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組]有關「113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計畫」,歡迎有意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備妥計畫書及應附文件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   明:
 一、為鼓勵環境教育機構(下稱機構)推動社會大眾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提升環境教育推動能量。
 二、為利補(捐)助計畫有限經費妥善運用,依旨揭計畫規定,學員需完訓始得列入補助案,今(113)年度補捐助額
   度如下:
  (一)環境教育機構於本島地區開課者:參加訓練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為限;參加研習班
    者,每人學費最高以3,000元為限。
  (二)環境教育機構於離島地區及偏遠地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開課,或該地區居民至本島地區
    受訓者:參加訓練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15,000元為限;參加研習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4,500元為限。
  (三)補助機構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實地課程之門票費或環境教育活動費、租賃費(載運學員之中大型客車)等,
    每案以1次為限,並依實際參與學員數核定補助項目經費。
 三、執行期程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申請期限可追溯至113年1月1日),計畫補助依序以環境教育機
   構「實際開課日期」為基準辦理,若補助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送審程序概述如下:
  (一)開班前10~30日:依旨揭計畫第參點說明申請,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實地課程費用請依旨揭計畫附件3、4辦理
    。
  (二)開課前,學歷認證應經貴機構確認參訓學員認證要件;如學校教師職員欲參加研習以經歷認證,其研習貴機構
    應行文教育部認可同意。前述要件確認後學員方可參訓。
  (三)結班後15日內完成經費核銷結案:依旨揭計畫第伍點及第柒點說明申請,以「班期」為單位用函文方式檢附資
    料辦理核銷。
  (四)前述申請或核銷執行細節,檢附旨揭計畫「113年環教機構訓練補捐助自我檢核表」供參。
 四、本計畫公開於「環境教育認證系統(網址https://neecs.moenv.gov.tw/)」,請於「下載專區>環境教育機構>
   5.補捐助計畫」下載。
 五、檢附113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計畫、113年環教機構補捐助自我檢核表。

附   件:113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計畫、自
      我檢核表

     1.  ffb249d94e8ac1de1d942c2c31caab5e_1135103844-0-0.pdf
     2.  ffb249d94e8ac1de1d942c2c31caab5e_113510384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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