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組]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0條之1,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111年6月13日院臺經字第1110017213B號函辦理。
第六十條之一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