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續依本部115年6月17日臺教技(四)字第1150061255號函(諒達)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12日新北教技字第 11511200542號函辦理。 二、檢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含附件)影本。
附 件: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 1. eefaffc3ed45561060bdc4145290ef96_A09000000E_1150091171_senddoc1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