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一、依據法務部112年1月18日法保決字第1120550114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為推動旨揭方案,由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               作,請有意參與者於填寫推薦表後,由學校備文逕向轄內檢察署報名,期間自112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
 三、請參與實習觀護工作學生配合遵守各地方檢察署防疫措施,並於實習期間自備口罩。

教育部 函

法務部   函

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推薦表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