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組]教育部 檢送111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第2批查核合格名單公告(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附   件:公告(含附件)1份

     1.  804fa95912d08681582b69642199de8b_A09000000E_1110126882A_senddoc3_Attach1.pdf
     2.  804fa95912d08681582b69642199de8b_A09000000E_1110126882A_senddoc3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