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 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附 件:公告(含附件)1份
1. 21db8342fe87e0d04f107c17fc1b2e18_A09000000E_1110116915A_senddoc4_Attach1.pdf
2. 21db8342fe87e0d04f107c17fc1b2e18_A09000000E_1110116915A_senddoc4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