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11月9日發訓字第1102505134號函辦理。 二、復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爰特定對象失業者申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額度,自111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由原每人每月核給1萬4,400元調整為1萬5,150元。 三、有關訓練期間跨越111年1月1日之課程,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核發依舊制、新制所占日數之比例計算,檢送案例計算方式說明資料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