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覆 貴校110年6月22日華實習字第1100100998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110.6.22函轉衛福部(發文字號:臺教高通字第1100084429號)至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函(如附件),說明項四(一)(二)實習名冊由學校造冊,並於報到後由實習單位轉地方衛生機關匯入全國性接種資訊管理系統後,安排疫苗施打。 三、依上述程序,疫苗施打需於入院實習後。 四、本院後續各項防疫暨疫苗施打措施,配合教育部及衛福部政策同步修正。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函
教育部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