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 明:
一、本會為加強我國研發成果保護與運用,維護農業競爭力,並防止我國培育品種與研發技術外流後回銷衝擊國內產業,爰修正旨揭辦法第23條,增訂研發成果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者,本會得依其違規行為辦理相關行政管制,並得視需要通知相關機關。
二、配合旨揭條文修正,本會已將相關規定納入科技計畫補助及委辦契約條文,請各執行單位據以辦理。
附 件:如文
1. 03a3ba24146e87fce288eeea3c4228fc_法規條文ODF-0519.odt
2. 03a3ba24146e87fce288eeea3c4228fc_1100052496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