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請各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於填寫推薦表後由學校備文逕向各地方檢察署洽詢報名,報名期間自110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
二、請參與實習觀護工作學生配合遵守各地方檢察署防疫措施,並於實習期間自備口罩。
三、檢附「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大學(學院)系所推薦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推薦表」及「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學生參與成年觀護工作名額分配及電話一覽表」各1份。
110年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參與 成年觀護工作名額分配及電話一覽表
大學(學院)系所推薦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推薦表
法務部公文影本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教育部 函